(2015)满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京昆高速LJ-7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彦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井陉县。法定代表人任学东,该项目部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满民初字第9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井陉县支行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杜兰涛审 判 员 张万欣人民陪审员 郭立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