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纯新与汉阳区长江城项目拆迁安置指挥部、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新,汉阳区长江城项目拆迁安置指挥部,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张纯新。被告:汉阳区长江城项目拆迁安置指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建港路特1号。委托代理人:钟财盛,系该指挥部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2小区40栋C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敦尧,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君,系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新诉被告汉阳区长江城项目拆迁安置指挥部、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原告张纯新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