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袁慧芳与董玲珍、钱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慧芳,董玲珍,钱锡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袁慧芳。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袁慧芳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玲珍。被告钱锡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慧芳诉被告董玲珍、钱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慧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袁慧芳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共计2000元,由袁慧芳负担。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