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建爱与严祥兴、王爱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建爱,严祥兴,王爱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爱。被执行人严祥兴。被执行人王爱雄。吴建爱与严祥兴、王爱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衢江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建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严祥兴、王爱雄返还不当得利146822元及相应利息、义务人严祥兴返还不当得利6263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祥兴、王爱雄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建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严祥兴、王爱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5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