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交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凤江与被告廖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江,廖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2574号原告吴凤江,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住朝阳市。被告廖永军,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吴凤江与被告廖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永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江撤回对被告廖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凤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