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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海涛诉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刘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张海涛,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海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海涛诉被告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由本院审判员薛广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杜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蔬菜款246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海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5月份,被告刘海军多次从原告张海涛经营的菜店赊购蔬菜,累计赊欠蔬菜款2465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刘海军为原告张海涛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刘海军从原告张海涛处多次赊购蔬菜,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赊欠的蔬菜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军偿还原告张海涛蔬菜款246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广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杜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