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433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铁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松,职务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1幢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元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反诉被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8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