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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23号原告: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6028-0。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昱,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俊审 判 员  陈燕人民陪审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姜希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