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义与被告刘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义,刘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孙广义,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兵(曾用名刘建兵),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孙广义与被告刘兵(曾用名刘建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广义以经村委会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广义以经村委会调解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广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广义承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