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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木茂审 判 员  冯永忠人民陪审员  吕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