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木茂审 判 员 冯永忠人民陪审员 吕立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