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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徐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开发区建设大厦。法定代理人林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婷婷,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徐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黑庆高证内经字第2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黑庆高证内经字第2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