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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白爱喜与景县北峰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喜,景县北峰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白爱喜。委托代理人:李建勋。被告景县北峰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爱喜诉被告景县北峰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景县北峰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爱喜撤回对被告景县北峰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路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