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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崔风林与烟台晨煜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林,烟台晨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崔风林,男,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住潍坊市。被告烟台晨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姜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煊,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风林与被告烟台晨煜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290元,均由原告崔风林负担。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