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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姜光涛与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光涛,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姜光涛,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云(系姜光涛之妻),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法定代表人王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雪,女,1979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玉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法定代表人黄安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逊,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原告姜光涛诉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光涛委托代理人朱晓云,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雪、宋玉华,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强、孙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光涛诉称,石景山区某小区某室为原告所购石景山两限房,开发商是第二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第一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房是2014年6月交付的新房,之后原告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并准备入住。但从8月份至11月之间,原告楼上的701室连续发生3次下水主管道堵塞、室内反水而导致浸泡原告顶棚的现象。前两次第一被告虽到场但均未进行处理,而由701住户自费找疏通公司处理。因当时原告正在进行装修,为息事宁人而由装修公司对顶棚进行了处理。但2014年11月30日上午10点多再次发生下水道堵塞事件,第一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701室再次反水,而且水已经流到楼道,原告立马赶到滨河园新房,此时发现7楼污水横流,701楼道全是污水,7楼至6楼楼梯上也都有水,当时原告发现原告家客厅已经出现渗水情况,房顶有污水、裂缝,满屋臭味,第二天又去发现卧室已经出现渗水和裂缝,当时通知了第一被告客服和工程部的段师傅一起去看,只能重新铲掉房顶,刮腻子,刷漆等工序,为此又耽误半个月时间,而且二次装修对原告家的地板壁纸及家具都有一定的影响,原告为配合第一被告工作人员查明并解决卫生间下水道主管堵塞问题,曾4次到达现场解决,但目前为止,关于善后工作未得到任何回复。经第一被告对管道进行疏通,发现是由于混凝土块堵塞管道导致701下水道反水。原告认为:原告新装修的房屋还未入住就被污水浸泡,第一被告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及装修管理费,但对事件的发生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被告尚在质保期内,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现两被告均无法免责,故应当连带承担责任。原告及701住户(并未入住)对此事件无任何过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对房顶维修及重新装修费用。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顶修理费2800元、油漆费用599元、全树脂砂纸14.5元、复印材料费照片冲洗费80元、往返交通费用480元、杀菌除虫费500元、重新进行开荒保洁及地板打蜡费用600元,共计507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701装修,装修期间进的水泥块儿,我们也有拍照记录,现在决定不了水泥块是装修的过程中遗存的,我们初步的判断是装修的时候留下的水泥块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应该由701承担损失。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对原告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不是房屋的质量造成的,我们在施工过程中有记录,经过验收,主管道都是通畅的,交房之后业主进行装修,601上面有装修的住户,应该由601上面的住户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姜光涛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某室业主,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人。涉案房屋于2014年6月交房,原告装修后未入住。2014年8月至11月间,原告楼上701室连续发生3次管道堵塞、室内反水导致原告家屋顶被浸泡。前两次由701业主自费疏通处理,由原告自行对顶棚进行了修复。2014年11月30日,因涉案房屋楼上701室发生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涉案房屋因此次污水浸泡产生的财产损失为4500元。关于下水主管道堵塞的原因,被告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堵塞点位于六楼和七楼主管道之间,经疏通从主管道内拖拽出一三角形石块,该石块较大,无法从检查口进入,但不排除从马桶口进入的可能性。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对房屋检查验收时进行了通球实验,当时房屋下水主管道通畅,此后发生堵塞应与其无关。上述事实有照片、收条、城市建设档案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财产损失系因601室与701室之间的下水主管道被堵塞所致。而在房屋交付前,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主管道进行了通球试验,证据显示该楼下水管道是畅通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堵塞处的三角形石块系出卖人在交房前遗留,故对原告要求出卖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下水主管道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清理、维护的责任范围之内,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下水主管道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在涉案房屋已连续发生两次管道堵塞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以致第三次更为严重的堵塞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疏通管道,故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堵塞下水主管道的石块系701室装修落下,根据物业公司自己的实验,堵塞下水主管道的石块无法从检查口进入,从马桶进入的可能性也仅是其推测,且涉案楼栋有28层,601室之上并非仅有701室,故不能推断堵塞下水主管道的石块系从701室落下,故对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姜光涛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二、驳回姜光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姜光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