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明亮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亮,路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陈明亮,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区。被申请人路洋,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陈明亮因与被申请人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明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路洋购买的、房屋合同号为××、产籍号为××,建筑面积215.0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路洋购买的、房屋合同号为××、产籍号为××,建筑面积215.0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广玉审判员 郭彦军审判员 苑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