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师某某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9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被执行人师某某,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但被执行人师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师某某在旬邑县城关信用联社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最高限额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