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黄海涛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