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廖国进与白小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827号原告廖国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小永,男,汉族。原告廖国进与被告白小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国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被告白小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国进诉称,2013年12月被告白小永在西安三桥西部车城开办宾馆。同年12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由其为被告开办宾馆的卫生间进行装修并安装卫浴,其负责卫生间瓷片工料、隔断玻璃采购及安装、上下水材料安装、吊顶等工程内容。工程单价为每个卫生间3900元。2014年2月底,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装修款,剩余2.53万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致其拖欠工人工钱也无法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2.5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小永辩称,原告装修的工程不合格,约定的是酒店档次,而原告装修的档次不够,上水防冻设施没有做,一些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介绍朋友购买空调,其被骗1万多元,其朋友也被骗了5000多元,故剩余的工程款2.53万元,其拒绝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被告白小永(甲方)与原告廖国进(乙方)签订“卫生间安装协议书”,约定:1、工程内容。酒店档次,卫生间瓷片工料全包,卫生间材料:10mm钢化玻璃,双面磨砂,上下水材料安装,卫生间吊顶,洁具、座便、洗脸盆、淋浴、角伐、软管、毛巾架、手纸盆、热水器等洁具由甲方购买,乙方负责安装、换气扇;2、工程单价为3900元每个卫生间;3、付款方式:每次进料或单工程结束后,付一部分款,钢化玻璃安装完后应一次性付4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后,应付完95%的全部工程款,三个月内一切正常付完剩余5%的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带人开始施工,2014年3月底工程完工,原告共完成27个卫生间的装修工程。被告支付8万元工程款,剩余2.53万元工程款,被告以玻璃墙尺寸不够、墙缝没有安装不锈钢、墙体渗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经现场调查,工程质量部分存在瑕疵,双方对修缮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持已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卫生间安装协议书、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卫生间安装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工后,被告应依约给付相应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2.53万元未付事实清楚,被告应予给付。被告认为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起反诉。对于原告完成的工程,经现场调查存在一定质量瑕疵,而对于善后的修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结合现场的调查情况及质量问题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工程款即151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小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廖国进装修工程款15180元;二、驳回原告白小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6元,被告承担177元,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