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月芬与张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月芬,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贾月芬。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贾月芬申请执行张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张伟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友军审判员 于洪学审判员 王全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