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687号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纪运。委托代理人付希山。被告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