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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文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李文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248号原告张涛,农民。被告李文跃,农民。原告张涛与被告李文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