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异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6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1608室。法定代表人刘浚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志忠,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378号福陞阁G17。法定代表人钱保禄,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辛育,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与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拍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一中民初字第8669号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一中执字第1267号]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联拍卖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中联拍卖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中联拍卖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