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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雍与郑德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雍,郑德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陈雍,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德坦,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雍与被执行人郑德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德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4893.9元,用于偿还债务及缴纳规费。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