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爱青与贾香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青,贾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529-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青。被执行人贾香莲。本院在执行张爱青与贾香莲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贾香莲位于涉县辽城乡西泉村的房屋【批准号(97)第94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该案标的款,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毅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