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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徐剑,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三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