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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滕召尤与金建下、田迎春、金冰、杨建、张金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召尤,金建下,田迎春,金冰,杨建,张金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465号原告滕召尤,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冯峰,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建下,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田迎春,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金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第三人杨建,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第三人张金许,男,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召尤与被告金建下、田迎春、金冰、第三人杨建、张金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召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召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颜 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