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向武与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白晋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向武,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白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焦向武,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44号1幢1层024室,注册号:140106260047740。法定代表人白晋翔,总经理。被执行人白晋翔,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焦向武与太原市迎泽区星光寄卖行、白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