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雷杰、周战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雷杰,周战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009-2号申请执行人周雷杰,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战备(曾用名周剑佩),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周雷杰与被执行人周战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战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0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