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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传兴与周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兴,周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兴(张传星),居民。被执行人周启国,居民。本院在执行张传兴与周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