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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96-2号原告王桂林与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桂林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王桂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王桂林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