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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原钟永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