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成华与马秀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华,马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尹成华被执行人:马秀河依据(2014)二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尹成华与被执行人马秀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马秀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二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肖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