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肖丽岩与李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岩,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岩,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丽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