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殷春红与翟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春红,翟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980号原告殷春红,女,1959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大伟(系殷春红之子)。被告翟金霞,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春红与被告翟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春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尹春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