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卫国与陈杜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杨卫国。被告陈杜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国诉被告陈杜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杜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终端零售店铺联营合同》中约定,合同有关的争议经协商不成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南宁青秀区青环路90号东境组团2B栋2单元801号,因此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终端零售店铺联营合同》中协议选择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杜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黄振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