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穆世秀与虎正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世秀,虎正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穆世秀,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虎正东,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穆世秀诉被告虎正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世秀于2015年7月7日以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世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穆世秀负担。审判员 铁存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