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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周某,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颜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