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涉外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瑞、李洪标、王娟货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瑞,李洪标,王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涉外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瑞,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委托代理人李众石,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标,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刚,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刚,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瑞、李洪标、王娟货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涉外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绥涉外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海洋审 判 员 贾海波代理审判员 杨大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