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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1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孔国哲、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孔国哲,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1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郭英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孔国哲。被执行人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满,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孔国哲、青岛盛嘉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申请人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70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孔国哲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70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许毅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