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启木与被申请人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木,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刘启木,男,汉族,生于1966年03月15日。被申请人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启木与被申请人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启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以自己系被申请人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双方因煤矿关闭补偿金分配发生纠纷,现无法协商解决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矿关闭补偿金冻结480万元,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启木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邻水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矿关闭补偿金冻结4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刘启木提供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质押、抵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湘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