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向东与被执行人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向东,李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蒋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善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向东与被执行人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向东与被执行人李善平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