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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蔡惠英与季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蔡惠英,女,1945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江,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惠英与被告季建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蔡惠英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