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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利与张庆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张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5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庆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与被���行人张庆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