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尹乐钦与梅子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娇,胡建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田永娇,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西路。被告胡建基,男,1977年3月27日,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尹乐钦诉被告梅子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4月18日生大女儿胡潇月,2007年5月10日生一男孩胡晨威,2012年2月24日生小女儿胡艺甜,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对原告动辄事实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极大伤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永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治菊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马爱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祁白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