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富诉被告许明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王国富,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许明度,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富诉被告许明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销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