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林焕君与林焕君、童利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林焕君,童利君,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8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吴志刚。委托代理人:卢国荣。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被告:林焕君。被告:童利君。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林焕君、童利君、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