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金元与被申请人徐双莲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13号申请人刘某某,男。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徐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刘某某之妻暨被申请人徐某某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大和圩乡荣公村3组,系申请人刘某某之妻。被申请人徐某某于2010年8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资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