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78年9月3日生。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龙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每月支付其女儿何琪抚育费800元的义务。根据胡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龙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二项判决内容里被执行人何某自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给其女儿何琪的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韩 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