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义凤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义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08号罪犯周义凤,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6月10日,本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15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2月14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4月14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周义凤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义凤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义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义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