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文涛、陈秀容、唐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文涛,陈秀容,唐伯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土亮,男,该联社合江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徐文涛,男,1976年生,汉族,化州市人。被告陈秀容,女,1977年生,汉族,化州市人。被告唐伯勇,男,1984年生,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文涛、陈秀容、唐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文涛、陈秀容、唐伯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为549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立文